北京市人民政府令
第261號
《北京市實施國家重大活動保障措施的若干規(guī)定》已經2014年7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市 長
2014年10月21日
北京市實施國家重大活動保障措施的若干規(guī)定
第一條 為保障國家重大活動的舉行,落實相關保障措施,根據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制定本規(guī)定。
第二條 本規(guī)定所稱國家重大活動,是指在本市行政區(qū)域內舉行的具有重大國際影響的國事活動、國際交往活動、國家慶典。
本規(guī)定所稱保障措施,是指本市為保障國家重大活動的順利舉行,針對可能存在的風險和影響,在采取常規(guī)管理措施不能滿足需要的情況下,參照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采取的預防性、臨時性專項行政管理措施。
第三條 在國家重大活動舉辦期間以及前后延展的合理期限內,根據活動舉辦單位或者保障單位提出的要求,本市可以在社會秩序、道路交通、生產經營、環(huán)境保護等方面采取保障措施。
第四條 本市采取保障措施,應當遵循必要、合理、可行、有效的原則。
第五條 保障措施由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區(qū)縣人民政府提出,報市人民政府批準。保障措施應當明確實施機關、適用范圍、管理措施、善后處置和起止時間。
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區(qū)縣人民政府提出保障措施時,應當對擬采取的保障措施進行評估論證;在報請市人民政府批準時,將評估論證情況一并進行說明。
第七條 經批準的保障措施,應當在實施前至少15日向國家有關部門報告,并報市人大常委會備案,同時向社會公布。
第八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區(qū)縣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(zhí)行批準的保障措施,不得擅自調整實施機關、擴大適用范圍、變更管理措施、延長適用期限。保障措施適用期限屆滿,已采取的保障措施自動失效。
第九條 市和區(qū)縣人民政府應當做好社會宣傳和輿論引導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增強首都意識,積極履行社會責任,自覺調整自身生產生活,配合保障措施的實施。
第十條 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履行相關義務的,有關部門應當依照相關法律、法規(guī)或者規(guī)章的規(guī)定予以處理;阻礙保障措施實施,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一條 本規(guī)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