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7號
《北京市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行政責任追究辦法》已經(jīng)2002年6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予公布,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。
市 長 劉淇
二〇〇二年六月二十日
北京市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行政責任追究辦法
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,嚴肅追究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的行政責任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(jiān)察法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,結合本市實際情況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的國家工作人員,市和區(qū)、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;自己無權處理的,應當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,有關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。
第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,有權控告或者檢舉。
第四條 無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權限,非法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分別依照下列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分:
?。ㄒ唬┓欠ㄅ鷾收饔?、占用基本農(nóng)田不足0.33公頃(5畝),或者其他耕地不足1公頃(15畝),或者其他土地不足2公頃(30畝)的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
?。ǘ┓欠ㄅ鷾收饔谩⒄加没巨r(nóng)田0.33公頃(5畝)以上不足0.67公頃(10畝),或者其他耕地1公頃(15畝)以上不足2公頃(30畝),或者其他土地2公頃(30畝)以上不足3.33公頃(50畝)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;
?。ㄈ┓欠ㄅ鷾收饔谩⒄加没巨r(nóng)田0.67公頃(10畝)以上,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(30畝)以上,或者其他土地3.33公頃(50畝)以上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非法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數(shù)量未達到但接近第(三)項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準征用、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,或者造成有關單位、個人直接經(jīng)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非法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,影響群眾生產(chǎn)、生活,引起糾紛的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較重后果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;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第五條 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的,視其超越權限以外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的數(shù)量和其他情節(jié)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依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分。
第六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分別依照下列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分:
?。ㄒ唬┵I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(nóng)田不足0.2公頃(3畝),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.33公頃(5畝),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.67公頃(10畝)的,給予警告 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
?。ǘ┵I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(nóng)田0.2公頃(3畝)以上不足0.33公頃(5畝),或者其他耕地0.33公頃(5畝)以上不足0.67公頃(10畝),或者其他土地0.67公頃(10畝)以上不足1.33公頃(20畝)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;
?。ㄈ┵I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基本農(nóng)田0.33公頃(5畝)以上,或者其他耕地0.67公頃(10畝)以上,或者其他土地1.33公頃(20畝)以上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第七條 未經(jīng)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,非法占用土地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分別依照下列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分:
?。ㄒ唬┓欠ㄕ加没巨r(nóng)田不足0.2公頃(3畝),或者其他耕地不足0.33公頃(5畝),或者其他土地不足0.67公頃(10畝)的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
?。ǘ┓欠ㄕ加没巨r(nóng)田0.2公頃(3畝)以上不足0.33公頃(5畝),或者其他耕地0.33公頃(5畝)以上不足0.67公頃(10畝),或者其他土地0.67公頃(10畝)以上不足1.33公頃(20畝)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;
?。ㄈ┓欠ㄕ加没巨r(nóng)田0.33公頃(5畝)以上,或者其他耕地0.67公頃(10畝)以上,或者其他土地1.33公頃(20畝)以上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第八條 區(qū)、縣和鄉(xiāng)、鎮(zhèn)人民政府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。
第九條 違反法律程序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降級處分。
第十條 侵占、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降級、撤職或者開除處分。
第十一條 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第十二條 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(nóng)田而不劃入,拒不改正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降級處分。
第十三條 非法低價(包括無償)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,分別依照下列規(guī)定給予行政處分:
(一)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不足1公頃(15畝)的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
(二)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1公頃(15畝)以上不足2公頃(30畝)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;
?。ㄈ┓欠ǖ蛢r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(30畝)以上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(shù)量未達到第(三)項標準,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(chǎn)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,或者接近第(三)項標準且導致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,影響群眾生產(chǎn)、生活,引起糾紛的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其他較重后果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;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
第十四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,有下列行為之一,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,給予警告、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造成較大損失或者嚴重影響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;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但是法律、法規(guī)及本辦法另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規(guī)定。
?。ㄒ唬Ψ戏梢?guī)定的建設用地申請,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或者超過規(guī)定期限未予辦理的;
?。ǘ┰诤炗喭恋赜袃斒褂煤贤^程中,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的;
?。ㄈ`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不制止、不查處的;
?。ㄋ模┬枰蛐姓O(jiān)察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,超過規(guī)定期限未提出或者不按照規(guī)定移送《行政處分建議書》及有關證據(jù)材料,且經(jīng)上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;
?。ㄎ澹┯衅渌婧雎毷匦袨榈?。
第十五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,有下列行為之一,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損失,情節(jié)較輕的,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;情節(jié)較重的,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;情節(jié)嚴重的,給予開除處分。但是法律、法規(guī)及本辦法另有規(guī)定的,依照規(guī)定。
(一)違反規(guī)定低價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的;
?。ǘ┬孤锻恋卣袠恕⑴馁u底價或者其他有關保密材料的;
(三)明知土地違法案件正在查處中,仍繼續(xù)為其辦理土地審批、頒發(fā)土地證書等手續(xù)的;
?。ㄋ模┯衅渌麨E用職權行為的。
第十六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,有本辦法所列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行為的,從重處分。
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重處分:
?。ㄒ唬┓欠ㄕ加没蛘叻欠ㄅ鷾收饔?、占用基本農(nóng)田的;
(二)非法占用或者非法批準征用、占用基本農(nóng)田以外的農(nóng)用地,致使土地植被遭到嚴重破壞,或者給國家、集體利益和公共財物造成較大損害的;
?。ㄈ┓欠ㄕ加没蛘叻欠ㄅ鷾收饔?、占用土地,且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的;
?。ㄋ模┙柁r(nóng)業(yè)內部結構調整之機,未經(jīng)批準或者非法批準占用基本農(nóng)田或者其他耕地,建圍墻搞永久性建筑的;
?。ㄎ澹┓欠ㄕ加没蛘叻欠ㄅ鷾收饔谩⒄加檬芯G化隔離地區(qū)規(guī)劃綠地的;
(六)拒絕、阻礙土地執(zhí)法監(jiān)察人員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的;
?。ㄆ撸┚懿煌V?、改正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或者拒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作出并發(fā)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、處理決定的;
(八)偽造、銷毀、藏匿證據(jù),包庇同案人的;
(九)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分的。
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分:
?。ㄒ唬ν恋剡`法行為能夠主動交代并糾正,接受行政處罰的;
(二)檢舉、揭發(fā)他人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,經(jīng)查證屬實的;
?。ㄈ┲鲃油诉€違法所得或者侵占、挪用的征地補償費用等有關款項的;
(四)在規(guī)定的期限內主動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,并恢復土地原貌的;
?。ㄎ澹┢渌婪☉攺妮p或者減輕處分的。
第十九條 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向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,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日內將《行政處分建議書》及有關證據(jù)材料移送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。
第二十條 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送達的《行政處分建議書》后,應當依法處理,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。
第二十一條 被處分人員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出申訴。
第二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的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,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。
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。
關于《北京市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行政責任追究辦法(草案)》的說明
一、制定的必要性
近年來,一些區(qū)、縣和鄉(xiāng)、鎮(zhèn)人民政府把土地作為“生財、聚財”的資源,有些地區(qū)以農(nóng)業(yè)內部結構調整為名,改變土地用途,興建家庭農(nóng)場、工業(yè)大院、觀光旅游等非農(nóng)建設;有些領導不惜用非法批地的手段吸引投資;有些部門對非法占地行為不制止,不查處,采取默許方式,致使土地違法行為得不到處罰。這些行為導致非農(nóng)建設用地急劇增加,耕地面積急劇下降。
本市土地資源短缺的問題十分嚴重,珍惜土地、合理利用土地、切實保護耕地,對于促進本市可持續(xù)發(fā)展顯得尤為重要。因此,制定《北京市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行政責任追究辦法》,嚴肅追究違反土地管理的行政責任,遏制非法批地、非法占地等違法行為是非常必要的。
二、起草過程
市政府法制辦與市國土房管局共同起草《北京市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行政責任追究辦法(草案)》(以下簡稱《辦法(草案)》)后,征求了部分區(qū)、縣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意見。根據(jù)反饋意見,市政府法制辦作了適當修改,并再次征求市監(jiān)察局、市國土房管局意見后,形成了現(xiàn)在的《辦法(草案)》。
三、立法依據(jù)及需要說明的問題
《辦法(草案)》以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(jiān)察法》等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為依據(jù),參考了監(jiān)察部、國土資源部《關于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行為行政處分暫行辦法》,結合本市實際情況,規(guī)定了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及追究行政責任的機關、行政處分程序等內容。
《辦法(草案)》共二十三條。需要說明問題是:
?。ㄒ唬╆P于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
《辦法(草案)》第四條至第十三條,采用列舉方式,規(guī)定了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應當追究行政責任的違法行為,包括無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權限,非法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的行為;超越批準權限,非法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的行為;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行為;未經(jīng)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,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;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(guī)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行為;違反法律程序批準征用、占用土地的行為;侵占、挪用被征用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的行為;擅自批準出讓或者擅自出讓土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(chǎn)開發(fā)的行為;應當將耕地劃入基本農(nóng)田而不劃入,拒不改正的行為;非法低價(包括無償)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為。同時,規(guī)定了對上述違法行為,根據(jù)不同情節(jié),給予警告、記過、記大過、降級、撤職或者開除處分。
為了加強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管理,嚴肅追究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行政責任,《辦法(草案)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對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土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追究行政責任作出了規(guī)定。
?。ǘ╆P于給予行政處分的行政機關和行政處分程序
為了加強土地行政管理部門與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在查處工作中的相互配合,及時追究行政責任,《辦法(草案)》第二條規(guī)定“對違反土地管理規(guī)定的國家工作人員,市和區(qū)、縣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;自己無權處理的,應當依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書,有關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應當依照本辦法給予行政處分;涉嫌犯罪的,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?!钡谑艞l規(guī)定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需要向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,應當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后10日內將《行政處分建議書》及有關證據(jù)材料移送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?!钡诙畻l規(guī)定“行政監(jiān)察機關收到土地行政管理部門送達的《行政處分建議書》后,應當依法處理,并將處理結果告知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的土地行政管理部門。”
同時,為了保護被處分人員依法享有申訴權,《辦法(草案)》第二十一條規(guī)定“被處分人員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,可以依法提出申訴。”

